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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日期:2015-12-11         来源:实践教学科          作者:教务处         关注:

校教[2015]9号

大学生实习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校内实习基地是指由学校(或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要求投资建立的承担学生实践教学的实习实训场所,具有校外实习基地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为了按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必须切实加强对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校内实习基地的运行模式

校内实习基地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分为校级管理实习基地和教学单位管理实习基地。

校级管理实习基地是为全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科学研究以及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研究的场所。除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外,应根据新设专业或课程需求,积极创建所需的实习基地条件,使之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校内实习基地。

教学单位管理的实习基地,主要为本单位各专业和课程实践提供教学服务。除承担本单位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还应积极承担校内其它相关专业或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

(二)校内实习基地的建立

1、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培养计划需求,结合实验室建设规划,提交建立校内实习基地的论证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对所申报的校内实习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合格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经审批通过的校内实习基地,可挂“西安工业大学××××校内实习基地”铜牌,铜牌规格一般为长60cm,宽40cm。

(三)校内实习基地的管理与考核

1、校内实习基地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完善实习基地的设施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并制定和落实与学生实习有关的管理制度。

2、实习基地应按照学校及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实习结束时应对参加实习的学生签写考核意见。

3、校内实习基地在运行过程中,校级管理的实习基地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各教学单位实习基地由各单位考核。若连续三个学年没有承担实习任务,则取消校内实习基地称号。

4、校内实习基地归学校所有,不得私自转让和承包实习基地的设备。

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校外实习基地是学校通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协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综合服务平台,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一)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要求和基本条件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实习基地。每个专业至少建立1至2个长期稳定的、满足本专业学生实习需要的校外实习基地。

2、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以便于开展工作和节约经费开支。

3、校外实习基地依托的企事业单位须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可提供实习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

4、能满足实习师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二)校外实习基地确立的程序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可通过以下程序确认为我校校外实习基地:

1、各教学单位须与基地依托单位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并写出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对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经审批通过后,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西安工业大学本科实习基地建设合作协议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教务处留存一份,相关教学单位留存一份,基地依托单位留存一份。

4、学校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挂“西安工业大学××××实习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实习基地铜牌规格一般为长60cm,宽40cm。

(三)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1、实习基地负责人由其依托单位安排专门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基地的管理和指导队伍的建设。

2、在保证实习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基础上,实习基地的管理按其依托单位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按协议协商解决。

3、实习基地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4、每年由实习基地所属教学单位对校外实习基地的合作情况做出总结(见附件2)。

5、为促进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将不定期地到校外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6、每年对建设与管理工作突出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实习基地的校外实习基地,给予专项奖励。

三、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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