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2023〕2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学管理,确立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章程》、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以西安工业大学的名义,同境外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学管理制度
合作办学机构在联合办学协议、学校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本单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完备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标准体系。
第四条 教学组织机构与职责
合作办学机构中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学位管理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等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委员会(组)。按照机构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行使教学指导领域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办学机构聘任。
(二)教材委员会。在校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行使教材建设、教材选用领域的决策、审议、指导、评定等职权。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办学机构聘任。
(三)学位管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协调举办双方学位相关工作,承担办学机构学生学位管理相关职能。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办学机构聘任。
(四)教学督导组。在校督导团指导下行使督教、督学、督管的职权。督导组成员由合作办学机构聘任。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岗位与职责
(一)专业负责人。合作办学机构可根据办学实际需求聘任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推荐,由合作办学机构聘任,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制订和教学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学院推荐,由合作办学机构聘任,负责课程建设、课程诊改和教学工作,组织制定课程组教研活动计划、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组织课程组成员进行集体备课、教材选用、课程考试的命题组卷等工作。
第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制订
(一)合作办学机构负责制订合作办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构建相应课程体系,编制课程大纲。
(二)学校相关学院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协作单位,负责安排专业教师协助完成相应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的制订工作。
(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制订在本科生院(教务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教学任务落实与课程表安排
(一)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培养的教学任务分别由合作办学机构和相关学院承担。校内课程教学任务由相应课程开课单位承担;合作方课程任务由合作办学机构承担。
(二)合作方课程应安排校内助教,每门课程至少安排一位助教。助教选派任务根据课程性质由相关学院承担。
(三)合作办学机构课程表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教材选用与审核
(一)校内课程所用教材,由开课单位负责选择并组织初审。
(二)合作方课程所用教材,由合作办学机构商外方后确定,合作机构教材委员会负责审核。
(三)合作办学机构所用教材在初审后,提交校教材委员会审核。
(四)合作办学机构所用外文教材,须符合学校《外文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严格审核后使用。
第九条 学生选课与考试组织
(一)学生选课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合作办学机构负责学生具体事务处理,相关学院负责安排教师进行学生选课指导。
(二)校内课程考核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合作方课程考核由合作办学机构负责组织。
(三)校内课程考核相关档案由开课学院负责管理;合作方课程考核相关档案由合作办学机构负责管理。
(四)合作办学机构课程考试安排须经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学籍管理
(一)合作办学机构须制定符合国家、我校及合作方规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日常管理由合作办学机构负责;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异动须经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核同意。
(三)学籍处理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合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四)普通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至合作办学机构相应专业学习,具体条件按《西安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
校内普通学生管理办法》执行。合作办学机构学生转专业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可申请在机构开设的专业范围内转专业。
第十一条 毕业与学位管理
(一)学生毕业审核由合作办学机构具体负责,审核结果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核。
(二)校内学位授予申请和审核工作由合作办学机构组织初审,相关学院审核。具体流程是,学生向合作办学机构提交学位授予申请;合作办学机构学位管理委员会完成学位条件初审后,按学生所在专业向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外方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由合作办学机构学位管理委员会按外方学位审核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
(一)合作办学机构课程可执行相对独立的课程质量标准。
(二)校内课程教学质量二级督导和评价由开课学院、合作办学机构共同负责。
(三)校外课程教学质量二级督导和评价由合作办学机构负责。
(四)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课程质量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课时酬金
(一)校内教师承担合作办学机构学生教学任务的,由学校统一核算、划拨入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二)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在全校范围内选课修读的课程,纳入学校普通本科学生教学工作体系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单独面向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开设的课程课时酬金标准执行如下标准:
(1)语言类课程或以汉语授课的课程,课时酬金按150元/课时核算;
(2)双语类课程,课时酬金按200元/课时核算;
(3)全外语授课课程,课时酬金按300元/课时核算。
(四)学校对相关课程开展质量评价,质量评价结论为优秀、良好、一般,相应课时酬金的质量系数分别为110%、100%、90%。学院课时酬金的计算原则是,在核定当年合作办学机构课程的课时酬金总额后,在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利用质量系数调节计算各学院课时酬金。
(五)单独计算课时酬金的课程,不再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核的奖励体系。
(六)承担合作办学机构教学任务的相关学院,可将本学院承担课程任务课时酬金总额的10%额度划归管理费,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七)承担合作办学机构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在其个人考核和职称评审时可认定其完成了相应教学工作量。
(八)本办法所规定课时酬金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合作办学机构教学任务中我校承担的课程,合作方承担的课程课时酬金由合作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