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09月12日 10:56  点击:[]

校本〔2023〕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学生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的课程考核(考试、考查)、学科竞赛、体质健康测试等。来华留学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继续教育本科生的相关考试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第四条监考教师作为维持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的责任人,秉持以学生为本、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考试作弊。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本科生院(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协调各学院本科学生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学院(包括承担教学任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管理办法、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建设必要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制度,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集中进行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教育。

(一)考试工作布置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监考培训会。组织教师系统学习《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西安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要求教师恪守职责,严格监考。

(三)考风考纪教育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在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考试巡视制度,成立相应的校、学院巡考小组。

(一)校级巡考小组。集中考试期间,成立由校级领导、本科生院(教务处)、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各学院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校巡考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提前15分钟佩证上岗,不得中途退场。

2.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巡考及课程主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3.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4.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5.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6.纠正考场工作人员违纪情况,对违纪情况予以如实记录。

7.协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8.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线上考试巡视活动。

9.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记录》。

(二)学院巡考小组。集中考试期间,开课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辅导员等组成学院巡考小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院巡考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提前15分钟佩证上岗,不得中途退场。

2.检查课程主考、监考教师到岗情况。

3.检查考场内学生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4.协助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处理考场的突发事件。

5.纠正考场工作人员违纪情况,对违纪情况予以如实记录。

6.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线上考试巡视活动。

7.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记录》,签名后报本科生院(教务处)。

第三章考务安排与管理

第八条考试时间

(一)期末考试时间由学院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开课情况安排。补考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的第2~3周进行。

(二)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及时向学生申明。

(三)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经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考场安排

(一)开课学院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二)考场由开课学院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本科生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主考安排

(一)考试工作实行主考负责制,所有课程考试都应安排教师担任主考。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课程团队负责人担任。

(二)主考应根据考试进度安排做好课程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安排。在考试前一天组织好试卷分卷工作,检查试卷数量与考场数,确认考试地点、时间等相关事项;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将考试试卷、《考场情况报告单》《考生签到表》等交给监考教师,并说明试卷交回的时间、地点。

(三)组织线上考试时,主考应负责试卷的上传、收发和考试过程中的相关技术设置。

(四)主考教师原则上不承担监考任务,但须负责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监考安排

(一)教师在经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监考培训后方可参加监考。

(二)考场考生人数不大于20人的,由开课学院安排1名监考;考场考生人数在20~45人之间的,由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各派1名监考;考场人数大于45人的,由开课学院派1名监考、学生所在学院派2名监考。

(三)各学院安排的监考教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调整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监考标准操作程序见附件1。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教室、座位凭学生证(或一卡通)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四章考场规则

第十三条线下考试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后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开考60分钟后可举手报告监考老师并得到同意后交卷离场。

(二)学生参加考试须持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或身份证,经监考老师核实证件后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闭卷考试时,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个别考试经允许可携带无存储和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入座。开卷考试时,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和明确规定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考生不允许两人或两人以上共用一份资料或在考试过程中交换资料。其它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期间提供的草稿纸必须由监考老师在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同收回,考生要保证草稿纸的完整且不得私自将其带出考场。

(四)考生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和掌上电脑、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工具使用。确实因为疏忽带入的必须在考试之前关闭电源并交给监考教师。

(五)学生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右(或左)上方,以备监考或巡考教师查验。

(六)学生在交卷前不能离开座位和考场。确需中途上厕所的,应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陪同。

(七)遇有试题印刷质量影响作答的情况,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教师反映或询问。

(八)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桌面并原地就座,保持安静,等待收卷,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线上考试考场规则。

(一)线上考试包括远程进行的线上考试、学校机房集中进行的线上考试等。

(二)线上考试考生须提前准备好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开考前20分钟凭本人有效登录账号进入指定考试平台,按照提示进行个人信息确认、设备测试、人脸识别、签到。人脸识别未通过的考生,应准备好本人证件配合线上监考老师进行身份人工核验。

(三)考试开始后,系统将自动计时,迟到的考生时间不顺延;开考30分钟后未登录签到进入考试的考生将视为缺考。

(四)远程参加线上考试的,考试空间应选择独立安静、封闭的室内环境,每个房间仅限一名考生。考试环境需保持安静,考生不得随意走动中途离开,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行为,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五)远程线上考试,应至少有两个方位的摄像头、一个麦克风,确保考生和试卷均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考试过程中摄像头和麦克风须一直保持在工作状态。

(六)考试过程中严禁考生查阅任何文字资料、使用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严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打开除考试系统外的其他网页、软件或应用,否则视为作弊。除非考试内容需要,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佩戴耳机。

(七)考试过程中禁止考生另行录音、录像、录屏、拍照、截屏和锁屏等,禁止将相关信息泄露或公布,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过程中考试系统不得人为中断,考试终端不得切出考试界面,除考生外周边不得有其他人员和声音出现,否则视为作弊。考试过程中考生全程不得离开摄像头监控范围,否则视为作弊。

(九)考试期间遇到问题,考生需先向监考老师报告,经过线上监考老师同意后可提问,提问内容不得涉及考题内容。

(十)线上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计时,考生应在考试时间结束前完成所有作答,考试时间到系统会自动退出考试页面。

第十五条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按监考或巡考教师要求就座的。线上考试时,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要求摆放监控设备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大声喧哗、抽烟而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他物品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私自关闭或破坏考场手机信号屏蔽仪、监控设备的。

(七)线上考试时私自佩戴耳机的。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交谈行为: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内口头交谈,不论谈论什么内容,均属交谈行为;线上考试时,监控系统内出现其他人或他人声音的。

(二)暗示行为:用手势、动作、表情等互通信息,均属暗示行为。

(三)夹带行为:考试发卷后,发现桌面上、抽屉内或身上有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电子词典、信号接收器、无线耳机等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或发现桌面上、抽屉内或身上有书籍、笔记本、资料、非当场发放的草稿纸等禁止携带物品的,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镜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的行为均属夹带行为。

(四)切屏行为:线上考试时,使用快捷键切屏、截屏退出考试系统或多屏使用考试端的,或开启分屏或悬浮框者,或在考试过程中打开除考试系统外的其他网页、软件或应用的行为属于切屏行为。

(五)抄看行为:抄看他人的试卷或草稿,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铺开或提高以提供给别人窥视等,均属抄看行为。

(六)传递行为:传递或接受他人传递的试卷、草稿纸、纸条等,以及借助计算器等工具传递信息,均属传递行为。

(七)换卷行为:互换试卷,替他人做试卷的双方,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均属换卷行为。

(八)窃卷行为: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或在考场内将试卷拍摄并发送至考场外的,均属窃卷行为。

(九)替考行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属替考行为。

(十)规避监考行为:线上考试时,考生离开摄像监控范围或关闭、遮挡摄像头的行为。

(十一)考试后认定的作弊行为:考试后通过考场监控录像发现的作弊行为;阅卷老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雷同试卷或其他作弊情况,认定为作弊行为;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

(十二)其他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但经主考老师、监考老师或本科生院(教务处)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考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构成交谈、暗示或线上考试时规避监考的行为经警告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构成夹带、抄看、传递、换卷、雷同试卷或切屏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构成窃卷作弊行为的,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集体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七)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采取过激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期间有作弊行为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十)其他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应保管好相关证据,如实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学生违纪或作弊情况并要求学生签名,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本科生院(教务处)及考试组织学院,并由任课教师提交到教务管理系统。如果违纪作弊考生拒不签名,监考教师可及时汇报该门课程主考或当天考试巡考人员共同签字,即可确认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线上考试时,监考老师可以使用截屏图片替代学生签名。

第二十条违纪作弊情况经本科生院(教务处)核实后,及时向考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送达“考试违纪作弊通知单”。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的,报送成绩时在教务系统中注明“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总评成绩记零分;该课程必须重修,不得参加补考。

第六章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含实习、实验)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一)随机抽查有三次及以上旷课者。

(二)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无故不参加过程性考核(含平时测验、作业等)达总次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在本课程考核的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缓考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学生如因疾病本人无法办理缓考的,可委托辅导员或同学代为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缓考的学生原则上须于考试前3-7天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缓考申请,申请中须写明原因、考试时间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经学院审核、本科生院(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考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缓考申请的证明材料要求:

(一)因病、因伤住院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校医院签字确认的医学证明材料(需明确建议休息时间)作为附件上传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的,须出具活动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需明确比赛时间段),将证明材料及《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请假单》同时作为附件上传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学校对外交换或出国带薪实习的,须出具活动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需明确允许离校时间),将证明材料及《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请假单》同时作为附件上传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缓考:

(一)无正当申请理由或因事申请缓考的。

(二)申请缓考课程考试时间与证明材料明确的时间不相符的。

(三)课程考试开始后提交缓考申请的。

(四)申请材料信息不全的。

(五)实践类教学环节、体育课程申请缓考的。

第二十八条缺考的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记录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统一进行,视作该课程的首次考试,报送成绩时备注“缓考”字样。任课教师应正常填报缓考学生的平时成绩,计入缓考总评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修,不再安排补考。

第八章监考职责

第三十条监考职责

(一)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为本考场考试违纪处理、突发情况处理第一责任人。副监考应配合主监考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如副监考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监考有责任进行提醒。

(二)主监考由开课学院委派经过本学院监考培训的任课教师或其他教师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试卷与草稿纸的领取、发放、勘误和回收;宣布考场信息(同时在黑板上明确考场布局、考试科目、起止时间等);在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副监考负责组织本考场学生进场、安排学生按学号顺序就座,保持整齐有序;督促考生清理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考生有效证件;按时发卷,按时收卷,当场清点;做好考场情况记录并签字。

(四)监考教师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应认真落实《考场规则》,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在开考前认真检查考场环境和手机信号屏蔽设备的工作状态,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严禁监考期间批改作业、阅读书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抽烟或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期间自觉关闭手机。

(五)学生问及试卷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不作解释,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六)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及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没收试卷,固定作弊证据,并做明确的记录,令当事者在《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签名后退场。如果违纪作弊考生拒不签名,监考教师可及时汇报该门课程主考或当天考试巡考人员共同签字,即可确认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监考教师不得包庇有作弊行为的学生。

(七)考试结束时,组织学生整理好试卷,并原地就座,主监考维持秩序,副监考负责收卷,待试卷和草稿纸清点无误后,通知考生离开考场。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如实填写《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九章违反监考职责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反监考职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不清理考场,或不安排学生按学号就座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监考人员考前不宣讲《考场规则》或不查验学生相关证件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考人员监考时,擅自离开监考岗位,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看书、看报、攀谈、改作业、吸烟、翻看或接听手机等),给予通报批评,经提醒而不纠者,按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四)监考人员行为构成教学事故的,按《西安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职责的,经本科生院(教务处)认定后由所在学院(部门)及人事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章试卷的印刷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命题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前一周送交试卷进行印刷,送印的试卷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以及学院领导审核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题用纸必须统一使用本科生院(教务处)印制的试题纸或按其格式打印。如抄写,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

第三十五条本科生院(教务处)文印室工作人员凭考务科开具的“试卷印刷通知单”,按要求编号登记后印刷。

第三十六条线上考试时,建议采用多套试题随机选择和试题题目乱序设置。

第三十七条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印刷完毕,必须将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销毁。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题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按《西安工业大学试卷装订规范》要求装订。装订后统一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采用电子阅卷的试卷,纸质试卷可不装订,应将试卷电子资料存档不少于5年。

第三十九条本科生院(教务处)、各学院主管领导应定期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评阅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西安工业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条例》(校教﹝2015﹞141号)、《西安工业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校教﹝2015﹞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主考、监考、巡视人员工作须知

2、西安工业大学监考标准操作程序

  • 附件【附件1-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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