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2024年09月13日 09:47  点击:[]

校教〔2015〕141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目的在于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学校在实施《标准》时接受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厅的领导。学校按照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按《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

第五条 《标准》测试过程按西安工业大学校级考试的要求执行,主考由主管校长担任,副主考由体育学院教学院长和教务处主管运行副处长担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体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贯彻与落实《标准》。

第七条 体育学院职责

(一)全面负责《标准》的实施,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和维护工作;

(三)制定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四)负责制定各学院各班级每学年各测试项目的测试计划,组织实施测试工作、成绩评定和教学网报送,每学年向教务处报送全校纸制、电子成绩单;

(五)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个体差异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

(六)对因伤、残、病等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提出的申请协同校医院给予鉴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存入档案;

(七)负责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标准》等级;

(八)填写《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并于学生毕业前连同《免测申请表》一并送交各学院,与学生成绩卡一同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一)协助体育学院实施《标准》过程中的计划调控和时间安排等协调工作;

(二)负责学生《标准》等级评定成绩的审核和归档,根据成绩确定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负责因伤、残、病等可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提出的申请的审核;

(四)负责测试器材的经费落实。

第九条 学生处职责

(一)负责将《标准》列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二)抽查各学院开展体育锻炼的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班主任落实早操和课外锻炼的考勤登记;

(四)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测试,并维持测试过程的秩序;

(五)负责将学生体测结果纳入到年终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之中。学生体质健康年终考核处于最后三名的学院不得参加优秀的评选。

第十条 各学院职责

(一)负责将学生的《标准》评定成绩纳入评“三好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

(二)与教务处、学生处、体育学院协调配合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组织工作;

(三)落实早操锻炼的考勤登记,并记载学生其它课外体育锻炼的出勤情况;

(四)负责派出测试的监考人员,配合体育学院教师做好测试过程中学生的组织、学生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测试方式、项目和要求

第十一条 测试方式

(一)在校本、专科学生统一由体育学院制定测试方案和安排测试日程,保证统一测试、数据汇总与统计。

(二)按教育部要求由体育学院上报《标准》测试数据。

第十二条 测试项目

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测试要求

(一)测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保证测试效果。

(二)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测试过程中必须保证秩序,测试数据和记录要准确无误,测试记录人员必须在测试结果上签字。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一)《标准》从身体形态、机能、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和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二)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照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三)《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合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五条 成绩登记

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学院汇总,并按照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评定等级由体育学院负责登记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上,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缓测和免测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缓测或免予《标准》的申请,填写《缓测、免测申请表》,经校医院及医疗单位证明,体育学院、教务处核准后,可以暂缓或免于执行《标准》,存入学生档案。对于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十七条 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统计资料和成绩登记表有体育学院专人负责收集、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标准》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第五章 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一)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全学年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二)获等级运动员称号或破校级以上记录者;

(三)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第二十条 在体育课或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时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其中,早操、课外体育锻炼考勤由各学院提供,体育课考勤由体育学院提供。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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