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5〕141号
为了加强学生证件的管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意识及证件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凡我校在校本、专科学生必须持有学生证。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以及参加我校各类考试的有效证件之一,是寒暑假享受火车票半价的优待证明。仅供学生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
第二条凡我校本、专科学生入学时发给学生校徽一枚,学生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证章,学生必须佩戴校徽。
第三条学生必须重视、爱护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损坏、遗失、冒领、涂改、转借或抵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如发现谎称学生证丢失,持两个学生证或持有伪造学生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校园内必须自觉携带学生证,出入宿舍区、校门应主动出示接受检查。
第五条学生证每学期初必须到学院办公室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向所在学院交一寸正面免冠相片,用于制作新生登记表。各学院到教务处领取空白新生登记表,并负责填写并留存。
第七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须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校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必须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三)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且学生证上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四)学生每学年必须由学校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第八条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乘车区间”的填写和变更
(一)“区间”是指学校所在地火车站到学生家庭住址最近火车站,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车站一经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更改。若学生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二)学生入学后家庭住址变换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须变更乘车区间时,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乘车区间的学生须参照第九条第一款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原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交回教务处,同时缴纳更换新学生证工本费。
第九条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补发
(一)遗失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应立即报告所在学院;本人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补办学生证应填写学生证件补办申请表,然后应携带申请表(内容包括情况说明,辅导员签字,学院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新生登记表复印件,交一张一寸蓝色背景近期照片,到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办理;补办和换发学生证时间为第七周至第十三周周三下午,其余时间概不受理。
(二)补办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如找回遗失的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须立即将原件交到教务处,学生本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三)原则上每位学生一年内只能补办一次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在校期间只能补办两次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原则上新生学生证第一学期不予补办,毕业班的学生第二学期遗失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不再补发。
(四)因保管不善,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须将原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交回才能补发新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五)补办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需缴纳学生证工本费、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成本费。
第十条家庭和学校在同一地区或不须乘火车回家、返校的学生,学校将不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此类学生学生证补办手续参照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毕业、转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等学籍变异动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交回,方能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亦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