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7〕256号
为扩展我校学生视野,推动我校本科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实施与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学生通过校际协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实施与管理。若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包含学生交流学习项目,我校承认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 学生赴协议学校的学习方式包括短期交流学习,或参加双方学校开展的“2+2”等联合培养模式学习。短期交流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不获取协议学校的学位。“2+2”等是面向本科生的联合培养模式,是指学生在我校学习2年,在国(境)外协议学校学习2年,并获得我校和国(境)外协议学校双学位的模式。采用“2+2”联合培养的,学生的毕业审核和授予学位等根据具体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确定。
第三条 学生在协议学校所学专业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按照专业培养要求修读相关课程。学习期满,由协议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和课程内容简介等相关材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我校学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推广和实施,协调双方学校制定相关专业“2+2”等联合培养方案,做好学生赴协议学校学习的宣传、报名、入学、签证、跟踪管理等,对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等进行审验翻译。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赴协议学校学习期间在我校的学籍注册与管理,组织审核相关专业“2+2”等联合培养方案,对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院负责与协议学校共同制定相关专业“2+2”等联合培养方案,审批学生在协议学校的课程修读计划,指导其选课;对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内容,成绩及学分进行审核和认定;对学生返校需补修的课程和后续学习进行指导等。
第三章 选派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八条 选派程序:
1.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人数,拟定选拔通知。
2.各学院根据选拔通知组织选拔工作,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交流学习的申请:在校本科生申请参加交流学习项目,须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申请表》,并持本人在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交流学习计划的确定:
学院应为每位获批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指定一名责任导师,负责学生交流学习计划审核和后续教学环节的联系与指导。责任导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学生在获批准赴国外交流学习后,须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计划审批表》,持初步拟定的交流学习课程计划和合作学校的培养方案,与责任导师协商、制定交流学习的计划。交流学习计划应明确交流学习的课程名称、内容及学分(学时),或实习任务的内容,并注明拟替代的我校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或实习任务。
责任导师在协助学生制定交流学习计划并确认符合我校培养要求后,在交流学习计划审批表上签字。
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数量、学分数及相关教学环节,按合作大学的培养要求执行。如果赴国外交流学习的课程达不到我校培养计划的要求,需补修我校部分课程,则须拟定课程补修计划。
学生到达合作大学后,如果因合作大学课程计划调整,导致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调整,学生需与责任导师联系,商定调整的办法,重新制订学习计划。
(3)交流学习计划的审批:
经责任导师、专业负责人、学院教学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并签字的《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计划审批表》,交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3.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将汇总学生材料送交教务处进行审核。
4.教务处根据协议内容,对申请学生的交流学习计划等进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送交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5.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教务处送交的审核结果,确定选派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同时在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教务处主页公布。
6.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等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学生确定参加赴外交流学习项目后,需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条 学生在协议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赴国(境)外学习协议相关规定,如要中途放弃,须事先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根据获得学分情况确定在原专业的学习进程,继续进行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协议学校学习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可根据情况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若超出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处报到,并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复学及课程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需按物价局规定缴纳我校相关费用。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参加“2+2”项目的学生在赴外交流学习期间,应在协议学校指定专业就读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不得擅自更改修读专业,否则,学校不予认定成绩。若有就读学校、专业等调整,须及时与学院联系,制定新的交流学习计划,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单,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验翻译,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课程与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学分认定审批表》,同时附协议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对应的中文翻译件、成绩评定说明、有关课程内容说明(中文)等材料。
第十七条 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应按照课程内容和学时等按照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认定。参加“2+2”等联合培养的学生,可按照校际协议对其在学校修读的课程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合格,经认定可替代我校所学专业相应课程,要按照我校课程名称和对应学分计入,经认定不能替代我校所学专业相应课程的,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以冲抵在我校通识选修课学分。我校培养方案无法认定的课程回校后需进行补修,也可根据情况直接参加课程考试,以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学习课程以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存档,按以下方式处理:
1.学院根据审核意见,对于不需要补修课程的学生,在我校学生学籍卡中注明以下内容:
本学期在校外交流学习,成绩合格,成绩单另附;或本学年在校外交流学习,成绩合格,成绩单另附;或三、四年级在校外交流学习,成绩合格,成绩单另附。
2.对于需要补修课程的学生,补修课程通过后,学院在我校学生学籍卡中注明以下内容:
本学期在校外交流学习,成绩补修合格,成绩单另附;或本学年在校外交流学习,成绩补修合格,成绩单另附;或三、四年级在校外交流学习,成绩补修合格,成绩单另附。
3.学生毕业时,学院将《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学分认定审批表》、交流学习成绩单(原件)与本校学籍卡一起存档。
第二十条 需要转换学分时,将对方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按以下标准转换:
1.如果交流学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直接转换;
2.对方为A、B、C、D、F五等时,认定为:
A |
B |
C |
D |
F |
95分 |
85分 |
75分 |
65分 |
不及格 |
3.对方为A+、A、A-、B+、B、B-、C+、C、C-、D+、D、D-、F时,认定方法为: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100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不及格 |
第六章交流学生的毕业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计划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应在相应年度的5月20日之前完成学分认定审批,提出毕业审核申请和学位授予申请,若未按要求参加新华社毕业生信息采集照像的,还需提交蓝色背景的近期免冠彩色电子照片。逾期不再接受当年度的毕业审核申请和学位授予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完成学分认定后,提出毕业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核。若成绩合格,则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若需补修课程,则在补修课程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毕业审核条件后,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赴国外交流学习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审核,审核合格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它交流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管理实施细则》(校教[2011]1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申请表
附件2: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计划审批表
附件3: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学分认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