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9月13日 10:05  点击:[]

校本〔2023〕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促进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本科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我校另一个本科专业大类(以教育部最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资格与备案

第三条 申请举办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应是具有2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本科专业。

第四条 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将拟举办辅修专业教育的专业培养方案、接收名额、面向专业和报名要求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学校将拟举办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六条 举办辅修学位教育的学院应根据开办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辅修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为2年(4学期)。

第八条 辅修学位教育开设的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时间不低于6周。辅修学位总学分在40学分左右。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流程

第九条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只有跨本科专业大类修读的辅修专业方可颁发辅修学位。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1)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2)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

3)符合所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其他报名要求。

第十条 学生按要求在网上提交辅修专业修读申请,学校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设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15人的原则上不开设,选择未达到开设条件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他开设专业。

第十一条 报名成功的学生,需缴纳辅修专业学费,缴费成功即取得辅修专业学籍。

第五章 教学安排

第十二条每学期第十六周前,学院根据辅修专业开课计划及修读学生情况制定下一学期“辅修专业学期开课计划”,经学校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当后续学期学生减少,专业人数低于15人时可不再单独开班,采取跟主修专业班级合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等形式修读。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院利用网络课程教学平台,积极开展辅修专业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探索学生线上自主学习+线下集中研讨等各种创新型教学模式。

第六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开设辅修专业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学籍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学院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报送开设学院。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已经修读的课程,如与辅修专业课程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可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报开设学院及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认定为相应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可申请终止其辅修专业学习,申请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者,须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开设学院审批后,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者原则上不得再修读其他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 对于完成辅修专业学习或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及时制作成绩总表一式叁份报档案馆(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两份)。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资格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初审。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发给写实性的西安工业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发给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跨本科专业大类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应修学分,且符合《西安工业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中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西安工业大学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在主修专业允许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以旁听的形式补修或重修所缺课程,学生旁听期间食宿自理、安全与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如学生不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即使达到了另一个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也不能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辅修专业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报送与备案。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辅修专业学位授予信息的验证、查询。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教育按学分收费,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生按学年预交学费,终止或修读完辅修专业后按实际修课学分结算。若中途退课,所交选课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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