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2024年09月13日 10:08  点击:[]

校教〔2021〕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本细则。

第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热爱祖国;

(二)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业成绩优良,在本门学科上确已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等于1.5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之前未解除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小于1.5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虽受第二条第2,3,4款限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委员分会提出,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学校批准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第二等级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当年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2.5者;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本专业领域中文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CSSCI索引之一检索者(以上均要求西安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五)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显著成绩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一)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学院。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所辖本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生成绩等有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应有会议记录)。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校学位委员会按规定对教务处上报的复核名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应有会议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条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学生,在毕(结)业后二年期限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补授学位申请。结业生在通过“结业换毕业”审核后方可申请补授学位,申请期限从结业之日起计算。

本细则2021年6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安工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下一条:西安工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关闭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学府中路2号
邮编:710021
电话:029-86173074

版权所有: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院(教务处)

技术支持:西安恒远翼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