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7〕91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程度,规范出国(境)人员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派出原则
1.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签约派出,严格考核”的原则。
2.以专任教师为主,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3.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并重。
二、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师德规范。能够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教学的中心环节,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从事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有明确的研修计划,申请时须已获得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邀请函;
3.外语基础良好,能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并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外语条件要求,已获得相应外语资格证书者优先选派;
4.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境)外的生活和学习;
5.入校工作2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正高不超过55周岁(三级以上教授可适当放宽),副高不超过50周岁,其他人员不超过40周岁;
6.重点学科、紧缺专业、学校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员优先选派。
三、公派出国(境)的类别、任务及要求
(一)类别
公派出国(境)访学是指赴国(境)外从事访问学者、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进修与培训等相关学术活动。
1.短期公派和长期公派。学校公派中的短期公派是指出国(境)1个月及以下,长期公派是指出国(境)6个月及以上。国家公派的派出时间以不同项目要求不做具体划分。
2.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国家公派是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外专局、省、市外专局或其他部委、基金会资助,执行统一派出的公派任务;学校公派是指学校资助的出国任务。自筹经费、由邀请方出资的出国任务,经学校审批同意可纳入学校公派管理。
(二)公派任务及要求
1.学校公派人员出访机构及出访任务由派出人所在处级单位制定认定细则,报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党委人才办)备案。
2.派出期间应根据研修计划,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完成出国留学申请中预期研修成果。
3.参加国际会议者应提交相应参会邀请、参会论文、会议报告等证明材料。
4.长期公派应提交研修计划、预期研修成果、撰写研修报告,并在回国正式报到后半年内在国外学术期刊(SCI、EI收录源期刊)上以西安工业大学名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研修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文科类在本学科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研修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且举办校级学术报告一次。外出期间的学术成果原则上需以西安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长期公派人员应承诺为学校的服务期延长5年。
5.对于教学为主的教师,长期公派人员回国后,需提供派出期间在外方学校完整听、授至少一门课程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三年内应开设出国前确定的双语课程并经教务部门验收合格。
四、资助办法
1.入选国家公派项目的教师,具体资助金额按照入选项目相应规定执行。
2.入选学校长期公派项目的教师,因进修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学校以生活补贴的形式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见《西安工业大学长期公派出国(境)生活补贴标准》(附件1),且每人资助14000元的专项补贴,交通费、个人保险费用不再报销。
3.入选学校短期公派项目的教师,学校报销往返交通费和国际学术会议注册费。
4.自筹经费、由邀请方出资的出国任务,学校不再另行资助。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派出与管理
1.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到教师发展中心 (人事处、人才办)、国际交流处、保密办等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对于出国前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人员停发国家工资及基础绩效。
2.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派出期间按在职在岗对待,国家工资和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据实发放。
3.公派出国(境)人员派出后,所在学院应保持定期联系,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访问或留学任务,期满后按时回校服务。
4.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留学期限者,必须提前3个月向基层单位申请,并提供国外邀请方要求延长的邀请函及经费资助证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党委人才办)审批。每次出访任务只受理一次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按自费出国(境)管理。
5.公派人员应全面完成派出任务,对未能完成任务者,酌情扣发一定比例的生活补贴,且下个聘期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任务。
6.公派留学人员逾期不归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逾期3个月以上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入选国家公派任务参加脱产语言培训的人员,按在职在岗进行管理,培训期间其国家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
8.每位教师一个聘期内最多资助短期公派和长期公派各一次。对于按期回校并做出突出成绩者,可适当缩短回校后的工作时间限定。对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境)者,持主管部门证明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9.公派出国(境)等外事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六、申办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西安工业大学公派出国(境)申报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党委人才办)审核。审核合格人员经校公派出国(境)选拔推荐领导小组评选,择优推荐。
2.被推荐参加国家公派的申请人,需按照具体公派项目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相关信息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3.上级遴选结果和学校公派遴选结果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党委人才办)通知本人。
4.入选人员与学校签订派出协议,按具体出国项目要求办理出国前审批手续。
七、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校发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党委人才办)负责解释。